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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守则

新闻来源:心苑社工发布时间:2012.10.24浏览次数:3025

社会工作者守则

 

一、个人操守及素质

    1.社工是公共服务的专业提供者,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者,社会政策的宣传者和重要执行者,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推动者,社会公平的积极维护者,社会建设的“工程师”。

    2.拥有良好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和技能,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

    3.遵循平等原则,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不因服务对象的出身、种族、国籍、性别、年龄、政治观念、宗教信仰、社会及经济地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4.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相信每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能,为满足服务对象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而努力工作。

 

二、工作守则

    1. 社工对社会

    1.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法规,大力宣传社会工作的积极作用。

    1.2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民众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努力推动完善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促进提高整体社会福利水平。

    1.3本着负责任和建设性的态度,鼓励和组织群众参与社会事务,发挥良好的正面导向作用。

    1.4积极推动社会工作行业的整体发展,主动献计献策,促进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与创新。

    1.5当突发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群体性危机事件时,社工有责任做出及时的专业视角反应,启动危机干预预案,有效地开展专业社会工作,帮助人们走出灾难的阴影,消除恐惧心理,重建生活。

    1.6不得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2. 社工对用工单位

    2.1服务至上、诚信为本,遵守用工单位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完成服务指标和任务。

    2.2尊重用工单位,诚意合作,共同成长,合理维护社工专业独立性,在有矛盾时应坦诚相见,积极寻找合理友善的解决方法。

    3. 社工对社工机构

    3.1向社工机构负责,遵守机构纪律、服从机构决定、维护集体荣誉,为其提供高效、优质的专业服务。

    3.2作为社工机构的一员,积极维护社工机构整体形象,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以提高机构的服务水准。在未经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用机构名义与外界联系,为私人事务招揽服务对象。

    4. 社工对社工专业

    4.1坚持诚实﹑守信、尽责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操守及助人价值观。

    4.2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取得专业资格,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4.3在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统计成效等方面应本着诚实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4.4积极总结经验,开展专业研究,推动中山社会工作实务水平的总体提高。

5. 社工对服务对象

    5.1严守服务对象第一优先原则,在工作过程中确保服务对象生命安全。

    5.2对服务对象负责,协助他们获得适合有效的服务,使服务对象知悉其权利、责任、义务;承担社会工作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3遵守保密原则。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在与公共利益不矛盾的前提下应予保密,如因工作、法律等需要必须公开服务对象的资料时,应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社工机构的同意,并对可能识别案主身份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5.4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培养服务对象的自决能力;当服务对象的行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工可以对其自决权进行适当限制。

5.5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6. 社工对同工

    6.1互相尊重,平等竞争,取长补短,友好合作,共同提高。

    6.2对于同工及其他专业人员有损服务对象利益的不道德行为,应采取适当行为予以制止;也应在有需要时维护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利益。

    6.3尊重其他社工机构及社工,不擅自介入其他社工的服务对象,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

    6.4合作开展个案时,社工与合作同工之间所作的保密性沟通,在未经资料来源者明确同意下的情况下,不得向服务对象透露与个案工作无关的沟通内容,如社工喜好评价等。

    6.5尽力协助新同工建立、发展专业价值观,辅助其学习专业知识与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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