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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新闻来源:心苑社工发布时间:2012.02.07浏览次数:5659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一、申请成立登记条件

(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非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六)有必要的场所、设备设施。

二、申请成立登记程序

(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必须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填写《中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表》,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文或执业许可证。

举办者根据拟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类别,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取得批文或执业许可证。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举办者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或执业许可证后,应尽快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申请成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批文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一式三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7、章程<草案>(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可分教育类章程示范文本、劳动类章程示范文本、其他类章程示范文本)要求制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8、验资报告(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有效));

9、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或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民办教育、职业培训类机构无需提供)。

三、核准成立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相应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中山民政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四、相关政策法规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五、申请与咨询

(一)申请:

(1)直接到中山市民政局申请办理;

(2)登陆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网址http://www.zsonline.gov.cn)网上申请办理;

表格下载:中山民政信息网→办事指南: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登记资料表格下载

(二)咨询

网址:中山民政信息网 http://www.zsmz.gov.cn

电话:88267803

地址:中山市兴中道10号中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科

邮编:52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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