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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意见

新闻来源:心苑社工发布时间:2012.01.01浏览次数:3670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促进我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对象和资助条件

(一)鼓励对象

经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并取得《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统称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市财政性资金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 福利机构必须符合民政部颁发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必须符合民政部颁发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2、民办福利机构必须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3、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4、接受服务满意率检查,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5、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收入应用于弥补各项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用于自身发展,并接受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财务审查。
  

二、资金来源和资助标准 

(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

(二)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开业并运营半年后给予一次性的开办经费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1000元;另外,再按连续入住三个月以上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省一级、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每月每张床位补助150元;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每月每张床位补助100元。

 三、申请资助程序
   成立中山市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审核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受资助资格并对受资助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定。
 (一)申请资助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在每年4月1日前提出申请(
4月1日前开业不足半年的,应在次年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中山市民办社会办福利机构申请资助审批表》(见附件)。
  2、民政部门颁发的《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服务满意率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实施人员、调查结果等。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调查结果应在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内公示,接受服务对象评议。
       4、上一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二)评审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财务审查。

(三)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检查。

(四)同一财政年度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已获得其他财政性经费补贴的,评审委员会可对该机构当年受资助总额另行评定。

(五)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当年的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于次年核拨资助资金。

四、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资金使用范围。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资助资金。

(二)资金使用管理。评审委员会对接受资助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缓拨、停拨资助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转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用途的,严肃查处和纠正。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检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和资料,不得虚报接受资助的床位数。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受资助资格。
  五、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享受的其它优惠扶持政策按《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关于扶持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通知》(粤民福[2000]2号)、《关于开展省级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评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由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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